佛山市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户口迁出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办理对象:
佛山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条件:
1、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
2、已将户口迁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3、未将户口迁入市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户籍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4、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并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
5、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佛山市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市外其他地方工作。
二、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如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证明身份及《遗失申明》)。
2、以办理条件(1)申请的,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
3、以办理条件(2)申请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4、以办理条件(3)申请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如持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5、以办理条件(4)申请的,提供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6、以办理条件(5)申请的,提供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或新的就业报到证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7、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注释: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为必选项,2-6选其一,7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迁出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迁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开具户口迁移证。
注:个别窗口由于业务量过大,采取“全预约”(即须先预约才能办理)的方式办理业务。
详见>>
(二)网上办理流程:
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申请。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六、收费项目信息: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7、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