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对象: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二)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且按规定在创业主体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普通高校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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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属于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注册前须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下同。
(三)补贴标准:
100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辅证材料;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六)核验信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2.身份信息:属高校毕业生的核验毕业证书。
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八)资金来源:
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九)其他:
初创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不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