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公租房申请家庭收入规定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5228元/月,无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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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户为单位,对申请家庭财产状况及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进行核定。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为: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服务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包括从事各类合法经营服务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含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还款、有价证券及股息红利、储蓄性保险收益和各类财产孳息等投资收入,房屋、车辆、土地等出租经营收入,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离退休金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获得的赡养、抚(扶)养费、离异财产分割、接受馈赠和继承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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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认定的其他收入。
下列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含伤残抚恤(保健)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政府发放的尊老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以及“失独”家庭的扶助金;
(六)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七)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八)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参加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十一)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住房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临时生活救助金、慰问金(品)和救灾款物和慈善机构给予的慈善救助金;
(十二)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十三)归侨生活补助费;
(十四)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
(一)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金融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持有股票或者股份、债券、基金、金融理财产品、储蓄性保险、投资本金等。
(二)申请家庭拥有的价值较高的非住宅类房产(包括商业店面、办公用房、商住楼、生产厂房等)、家庭成员购买的汽车、家电设备、以及收藏性的珠宝古玩等财产。
(三)申请家庭拥有的价值较高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等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