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截止:2022年11月23日下午6点截止
申报范围:
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含雇主及雇工)中2021年12月底前仍参保缴费的职工。
基数确定:
2022年缴费基数启用前,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应缴费额暂按2021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2022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申报途径:
各单位可登录“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入网报系统自行申报。其中,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下且无条件网上申报的单位,可在2022年11月23日前携带单位介绍信,前往单位参保关系对应区、县(市)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线下申报。
申报具体流程:
开始→打开“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网上服务大厅,使用单位账号密码登录(如未注册平台账号,可点击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密码登录)→点击“更多服务”→左侧功能栏选择“网上经办/缴费基数申报”→点击“批量导入”并选择“下载模板/下载职工列表模板”→填写“申报工资”列后保存表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返回至平台点击“批量导入”上传填好的表格→核对“工资”列→核对无误,点击“确认提交”→结束
温馨提醒:
1.申报时填写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即可,其他项目请勿修改。
2.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3.缴费工资申报完成后可通过左侧功能栏“业务查询/已审核数据查询”模块查询申报成功的人员信息。
注意事项:
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申报时,职工工资收入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为准,对2021年12月底前已办理参保的所有在职职工的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据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按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进行申报;经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申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
1.申报时,根据自然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数据按要求填报。
2.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无需再次申报。其中,与医保系统中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不一致仍需再次申报;尚未参加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原机关事业试点统筹单位仍需申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仍需申报。
温馨提醒
1.2022年新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不需要申报。
2.如申报后发现申报有误,单位可通过“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具体路径如下:登录→网上经办/缴费基数申报→下载模板/下载职工列表模板→填写申报工资/批量导入操作→结束。系统会自动更新,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3.如逾期未申报,单位可在12月20日前通过“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补报。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逾期补报单位的缴费基数将上浮。上浮区间将按单位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0%和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调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