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主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仅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满 30 周岁的未婚子女,且共同居住生活。
离异、丧偶不带子女,年满 30 周岁未婚的单身居民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主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主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在主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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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 10 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四、下列住房的面积应当认定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面积:
(一)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
(二)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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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签订征收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四)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城区户籍或主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 5 周年;
(三)在主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父母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
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主城区范围内;
(二)主申请人持有主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三)主申请人在主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 周年以上;
(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
(五)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
(六)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 10 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