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者直报直免规则
(一)减免规则
1、献血者本人用血减免:
(1)本省累计献血量≥400ML,终身免费用血;
(2)本省累计献血量<400ML,献血之日起五年内5倍免交,五年后等量免交。
2、献血者家属用血减免: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献血量2倍免交;五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交。
3、单采血小板捐献一次(不论量多少)折合全血800ML。
4、全血价格执行现行物价标准,每200ML计220元。
5、献血者用血减免不跟医保报销情况相关联,只跟献血量直接关联,按相关规定根据献血量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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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省累计献血量≥8000ML,享受减免待遇家属包含配偶、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本省累计献血量<8000ML,享受减免待遇家属包含配偶、父母和子女。
7、献血者本人用血减免待遇和相关家属用血减免待遇可分别享受。如某献血者献血400ML,则除其本人终身免费用血外,相关家属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定量的用血费用减免。
8、献血者家属用血减免遵循总量概念,减免额度用完为止,不同家属间不重复享受。如某献血者献血400ML,则五年内其相关家属总计可减免800ML全血费用。
9、献血者本人及其家属用血减免时,五年内献血记录优先使用,同一时间段内按时间先后使用。
(二)分配规则献血者及其相关家属用血费用减免遵循献血者利益最大化、献血地责任承担公平化原则。
1、一地献血献血者本人及其相关家属用血费用均由献血地相关部门承担。
2、多地献血
(1)本人用血减免累计个人献血大于等于400ML,但不存在单个大于400ML的献血地,则减免费用由相关献血地按照该献血者在各地献血量的多少比例进行分摊承担;累计个人献血大于400ML,且存在单个大于等于400ML的献血地,则减免费用全部由单个大于等于400ML的献血地承担;累计个人献血大于400ML,且存在多个大于等于400ML献血地,各个献血地的献血量都不相同,则减免费用全部由献血量最多的献血地承担;累计个人献血大于400ML,且存在多个大于等于400ML献血地,并且省内献血量相同最高的地方不止一地,则减免费用由献血量最高地方中首次献血最早的献血地承担。
(2)家属用血减免存在未满五年献血记录时,遵循时间优先原则。以献血者献血记录中距离用血时间未到五年且最接近五年的那条记录的献血地作为第一优先级,先进行费用减免。若第一优先级减免额度用完后,血费还有剩余,再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找出第二个优先级的献血地,进行费用减免,直到血费全部减免或献血记录消耗完为止。献血记录全部超过五年时,遵循数量优先原则。以献血量最大的献血地作为第一优先级,先进行费用减免。若第一优先级减免额度用完后,血费还有剩余,再按照数量优先原则找出第二个优先级的献血地,进行费用减免,直到血费全部减免或献血记录消耗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