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不动产权证书遗失补发登记
一、受理范围: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7、权利人遗失、灭失《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的。
二、所需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必选,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必选,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可选,原件,若遗失部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交剩余部分的不动产权证书(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证等);
(四)在报刊或政务网站刊登遗失、灭失声明的页面(必选,如在网站刊登的,需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网站刊登,由登记机关打印存档);
(五)抵押权人知悉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的书面证明(可选,原件,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
(六)权利限制、查封部门同意遗失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书面证明(可选,原件,若不动产被权利限制、查封的提交);
(七)权籍调查成果(可选,原件);
若没有数字化测量或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需补充权籍调查审核的提交权籍调查成果(含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不动产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
1、若未有权籍调查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房屋测绘报告、房屋调查表(原件);若纯地登记时免收房屋平面图;
2、若已权籍调查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共用宗地上房屋的,需提交《同意采用原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及证载面积的承诺书》(见附件21);
3、若独立宗土地的存量房登记(不含已经核发了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交测绘成果质量检验部门盖质检章确认的不动产测绘报告(含宗地图+房屋平面图)。
(八)变更证明(可选,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坐落、面积、用途等不一致时,需提交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
1、市场监管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由管理农村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如名称、股权、资金发生变更的需提交);
2、地址变更的提交门牌证明;
3、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的用途变更文件;
4、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备注:
涉及提交居民身份证明的,收取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打印后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的纸质材料;不能读取的身份证明材料由窗口负责复印,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营业执照若可以调用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窗口工作人员将电子证照打印出来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法调用电子证照的,由受理窗口负责复印,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的不用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名确认备案信息。
1、境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核对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军官证、士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学员证等身份证件;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核原件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出生证。
(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由受理人员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电子证照模块核验(广东省范围)并打印身份证或社保卡信息,共享模块无数据的,仍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打印存档;或者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核验验证并打印身份证或社保卡信息;或者复印存档)。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核对的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核对的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身份证明材料(经核对的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
5、外籍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经核对的复印件)或其所在国护照(经核对的复印件),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提交经认证的本国身份证明。如果使用外文书写的身份证明,必须同时提交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原件),中文译本中必须注有申请人的汉字译名。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①境内企业法人、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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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副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任命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外国组织提交的组织身份证明,应当在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如是外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内公证的中文译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并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章;台湾地区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者注册证,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
8、委托代理人材料(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①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1份,当所申办不属于处置不动产权利登记事项,当前法定代表人与在相关核准登记部门登记不一致时提交);
②自然人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原件)、被代理人身份证明(经核对的复印件)。(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 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审核(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4、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不动产证书。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补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收工本费)。
减免情形: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须提交由经促部门认定属于小微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2、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失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五、办理地点:
1、预约途径:
通过佛山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或现场取号(疫情期间不提供现场区号)。
2、办理地址:
①三水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
②西南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18号;
③云东海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④白坭镇行政服务中心:白坭镇政府府前路23号;
⑤乐平镇行政服务中心:乐平镇府前路1号;
⑥芦苞镇行政服务中心:芦苞镇龙坡一路1号;
⑦大塘镇行政服务中心:大塘镇大兴大道中96号;
⑧南山镇行政服务中心:南山镇迳口新路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3、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