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大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引进培育,努力打造技能人才高地,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其他具备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包括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高端技能人才目录》(详见附件)条件之一,或符合引进当年《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人才白皮书)》中相关区域人才紧缺指数3星岗位要求的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技能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在成都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用人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关系,从事与本人职业技能相关的生产、服务和教学等工作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技能人才来蓉落户。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2年及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的外地户籍技能人才(取得技师及以上等级的技能人才不受年龄限制,45周岁以下的只需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可凭单位推荐,到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指定经办机构进行认定并办理《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技能人才安家补贴。本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及上下游重点产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新引进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急需紧缺技能人才,从引进的次月起发放安家补贴,共补贴3年。其中:《成都市急需紧缺高端技能人才目录》Ⅰ、Ⅱ、Ⅲ类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月,Ⅳ类或《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人才白皮书)》中相关区域人才紧缺指数3星岗位要求的技能人才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月。
第七条 高端技能人才引进。本市用人单位从外地引进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高端技能人才目录》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研究并报请同级人才管理部门同意后,给予人才绿卡、人才安居、就业创业和子女入学等政策支持。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分类,对生产制造类职业(工种)按照技师每人5000元、高级技师每人6000元,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等其他职业(工种)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每人4000元,企业高级技师培训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九条 技能人才企业评价。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在蓉企业按照“评用结合”原则,建立首席技师制度,落实首席技师待遇,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的获奖选手、教练团队和培养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其他重要赛事活动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牌)的获奖选手,给予1—5万元奖励。按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授予“成都市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一条 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在全市国有企业中,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特点。推动企业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专项津贴,以及高技能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在全市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的“高精尖缺”高技能领军人才,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和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规定奖项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规定采取考核方式公开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章 申报对象及材料
第十四条 技能人才来蓉落户申请《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由技能人才依照经办服务规程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推荐函;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技能人才安家补贴由市人社局根据年度计划印发文件,重点企业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引进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高端技能人才引进所需支持政策由人才所在单位向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
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高端技能人才引进的申请;
2.高端技能人才情况介绍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由企业或培训组织方向所在地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申报表;
2.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员花名册;
3.高技能人才培训方案。
第十八条 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由市人社局根据年度计划印发文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的文件;
2.首席技师工作室工作管理制度;
3.首席技师工作室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4.首席技师工作室人员配备情况;
5.首席技师工作室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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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技能人才参与职业技能竞赛、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由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印发文件后,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报名或申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四章 经办及审核流程
第二十条 技能人才来蓉落户由经办机构按照经办服务规程,通过社保经办系统、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平台以及其他信息查询渠道对参保信息、证书信息、其他个人信息等进行查询和审核,现场或网络作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一条 技能人才安家补贴按照年度计划由市人社局统一进行安排,通过重点企业自主申报、区(市)县初审推荐、市人社局复核、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社会公示等流程确定。
第二十二条 高端技能人才引进所需支持政策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向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研究并报请同级人才管理部门同意后,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统一组织、统一实施、按季度进行申报。由企业或培训组织方向所在地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纳入培训计划。
第二十四条 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按照年度计划由市人社局统一进行安排,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区(市)县初审推荐、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社会公示等流程确定。
第五章 经费渠道及拨付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安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工作,市级财政通过财力给予区(市)县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成都市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技能人才安家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由企业发放给技能人才本人;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由企业用于首席技师工作室建设。
第二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纳入培训计划并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后,由企业或培训组织方向所在地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或培训组织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和培育技能人才的主体,具体负责技能人才补贴政策的材料申报、核实和人才管理服务等工作。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应当真实有效。有以下行为之一者,5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才申请的;
2.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的;
3.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4.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负责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欺瞒、作假和提供不实材料获取人才引进政策支持,或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和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享受补贴人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终止补贴的发放。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2.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工作过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经办服务规程由经办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7 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急需紧缺高端技能人才目录
Ⅰ类:国内外顶尖人才。暂无。
Ⅱ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入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高技能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国家级领军人才。
Ⅲ类: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省级劳动模范;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入选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高技能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省级领军人才。
Ⅳ类: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享受副省级城市或省会城市(下简称市级)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市级劳动模范;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入选市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高技能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市级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