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保或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下列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居民医保:
(一)厦门市户籍的成年居民
(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厦门市户籍的未成年人;
2.父亲或母亲持厦门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厦门市职工医保的非厦门市户籍未成年人。
(三)厦门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在园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不包括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二、参保登记
(一)登记时间
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日常参保登记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
(二)参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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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需继续参保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在缴费期内缴纳医保费款。
2.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通过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申报缴费
(一)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430元/人,财政补助770元/人,合计1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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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缴费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日常缴费时间为参保当月4日至月底。
(二)缴费方式
1.个人自缴
参保人可使用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医保家庭共济账户代缴、银联在线缴费等方式进行缴费。参保人于2022年11月1日前已办理医保家庭共济账户代缴登记或一卡通委托代扣的,税务部门将在集中缴费时间内从其医保家庭共济账户或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账户分批分次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请确保医保家庭共济账户或委托代扣的银行卡账户内足够余额代扣代缴费款,避免因余额不足扣费款不成功。
对日常参保人员,税务部门于其参保当月4日至月底从医保家庭共济账户代缴或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相应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2.学校或居(村)委会代缴
学校或居(村)委会在上述缴费时间期限内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待遇生效时间
参保人在集中缴费时间内完成缴费,可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按全年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中途参保的人员与正常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存在下列差别:
一是待遇生效时间不同。在当年度开始3个月后(即每年3月后)参保缴费,缴费之前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且不计入个人自付费用计算范围。参保次月缴费到账的,从参保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参保次月缴费未到账的,从实际缴费到账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连续参保时间不足将影响今后的医保待遇。
二是会影响连续参保时间计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医疗救助对象除外),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的标准,是根据其医疗费用发生时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确定的:
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统筹基金正常待遇的50%支付;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统筹基金正常待遇的75%支付;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的,按统筹基金正常待遇的100%支付。
特别提醒:参保人要保持参保缴费时间的连续性,确保不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五、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简明表(2023.1.1-2023.12.31)
若您对厦门市医保政策有疑问,可拨打电话咨询医保经办机构。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0592—12345转5;参保缴费咨询电话:0592—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