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预缴期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3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国家、省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有关要求,针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部分群众实际需求,经研究,决定临时延长我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集中预缴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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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长城乡居民医保集中预缴期
城乡居民医保集中预缴期由2022年12月31日临时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人员,自缴费成功次日起享受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成功次日起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仍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6号)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地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覆盖全、多渠道、多层次的参保动员及政策解释工作,保证参保宣传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应参尽参、应缴尽缴,打造人民满意的医保服务。
(二)加强协同,积极推进
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与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建好居民参保台账,摸清应参未参城乡居民底数,有针对性地进行参保动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参保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三)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于因疫情等影响参保缴费不便利的群众,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便民措施,加强线上线下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需求。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