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瑞安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瑞安市内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积分制度是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的,可以享受我市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积分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属地负责,因地制宜、有序可控,自主自愿、公平公开,动态调整、分项赋分的原则,公平、有序、梯次为新市民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章 积分指标体系
第五条 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瑞安市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瑞安市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高于200分按200分计算。
第六条 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五项,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第七条 瑞安市个性指标,设置在瑞居住情况、就业情况、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投资纳税、社会服务、奖励荣誉、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特殊身份、其他贡献等指标,对于新市民出现居住出租房安全隐患、违法行为、信用不良等情况,设置相应的扣分项,各项指标赋分标准具体见附件2。
第八条 新市民的总积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加上瑞安市个性指标积分减去累计扣减积分。
第三章 积分服务
第九条 新市民可以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专区线上办理积分查询、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线上服务,也可持《居住证》(电子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个性指标的原始证明材料到线下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已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各乡镇(街道)承担新居民服务职能的机构设立新市民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统一受理新市民积分申请。
线下办理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代理人需提供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以及证明代理资格的依据(法定代理人提供户口本等文件,用人单位、近亲属等委托代理人需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新市民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获得积分。省级共性分由系统无感赋分,瑞安市个性分由审核后获得积分。积分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至居住地乡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或者登录“浙里新市民”随时查询积分分值和得分明细。对积分有异议或需要调整积分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在积分公示期结束后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新市民可凭《居住证》及积分在居住地申请享受子女义务教育、住房保障、旅游景区门票优惠、公交出行优惠、积分休闲优惠、积分贷等公共服务。具体优惠项目及实施方案由各相应主管部门另行配套制定并公示后实施。
市新居民服务中心本着“公开透明”原则,在新市民获取公共服务前,将其积分高低排名情况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在积分、排名等各项内容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如果积分分值超200分,按实际分值排名;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按瑞安个性指标中的居住年限和缴纳社保分值之和确定排名;若该项分值仍为并列,按在瑞首次居住登记时间先后排名,若居住登记存在间断,间断时间6个月内视作连续,6个月以上则按最近的符合条件的居住登记时间为准;若积分为负数则不能享受相关积分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将积分公示情况提交相关职能单位落实相应待遇,并做好待遇兑现监督。
第十二条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之前获得的积分待遇取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专区相关内容,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审核申报对象在瑞参加新居民群团组织及法定代表人、参加新居民服务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等情况,对积分受理、资料审核、录入、排名公示等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承担新居民服务职能的机构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传递、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工作,并协助落实积分制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保障。
第十五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市新居民服务中心以及各乡镇(街道)做好新市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确保申请资料及时审核,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市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在瑞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相关情况;
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F类及以上人才相关证书或证明、中共党员身份认定材料;
市委统战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认定材料;
市经信局负责审核本市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在瑞担任企业中层及以上领导任命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在瑞居住登记时间、各种违法行为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在瑞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证明;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名下自有居住产权房登记情况;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献血证书等证明材料情况;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退伍军人身份认定材料;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凭证、专利发明证书等事项;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等情况;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环卫工人身份认定等材料;
市红十字会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救护员证、造血干细胞登记采样、人体器官捐献证书、捐赠款物、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证明材料;
市慈善总会等相关慈善机构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捐赠款物、公益活动开展情况;
团市委等相关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证明材料;
市税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依法纳税凭证事项;
公积金管理瑞安分中心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公积金缴存证明;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审核申报对象专职消防员身份认定等材料;
各荣誉或奖励授予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对象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相关重点工作有关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完成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新市民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符合规定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市民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收回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第十七条 负责积分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对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如我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等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同,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指标项 | 最高分 | 具体内容 | 分值 | 备注 |
年龄 | 20 | 年龄在55-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 | ||
文化程度 | 10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 | 10 | 本项不累加 |
大专(高职)学历 | 8 | |||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 | 5 | |||
职业技能 | 10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 | 10 | 本项不累加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或获得初级职称或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级专项) | 8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四级 | 5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普通专项) | 3 | |||
缴纳社保 | 30 |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 30 | |
居住时间 | 30 |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30 |
备注:可根据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附件2、瑞安市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序号 | 积分指标 | 具体内容 | 标准分值 | 最高 分值 | 责任单位
| 证明材料 | 备 注 | |
一、瑞安市个性指标加分项 | ||||||||
1-1 | 在瑞居住 情况 | 在瑞居住登记时间 | / | 20 | 市公安局 | 身份证或居 住证等 | 自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0.05分/月,最高限12分;在瑞居住满5年额外加3分,在瑞居住满10年额外加5分;与省级共性分可叠加。 | |
1-2 | 在瑞居住符合消防标准居住出租房 | 5 | 5 | 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 租赁合同和出租房备案资料 | 在瑞居住出租房为绿色、蓝色标识,公租房、企业宿舍得5分。 | ||
1-3 | 在瑞安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且实际居住 | 10 | 1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房产证等 | 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不累计计分。 | ||
2-1 | 就业情况 | 在瑞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或个人经营办理营业执照 | 0.5分/年 | 5 | 市人力社保局 | 劳动合同或 营业执照 | 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不计分。 | |
2-2 | 在瑞现职从事环卫、专职消防员等工作 | 0.5分/年 | 5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 相关工作证明 | 申请时需在职,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不计分。 | ||
2-3 | 在瑞安担任企业中层及以上领导 | / | 5 | 市经信局 | 任命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 在普通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加2分,在规上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加5分,申请时仍担任相关职务。 | ||
3-1 |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 在瑞缴纳社会保险 | 0.2分/月 | 20 |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 | 参保证明等 | 申请时是在瑞正常缴存状态,不同险种参保时间可累计计算,与省级共性分可叠加。 | |
3-2 | 在瑞缴纳公积金 | 0.2分/月 | 15 | 公积金管理 瑞安分中心 | 公积金缴存 证明 | 申请时为在瑞正常缴存状态。 | ||
4-1 | 投资纳税 | 近五年内,非投资者,个人在瑞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 / | 10 | 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在瑞安的纳税凭证,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 | 2000元起加1分,每满1000元加0.5分,最高限10分。 | |
4-2 | 近五年内,个人在瑞投资创业,依法缴纳所得税 | / | 10 | 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在瑞安的纳税凭证,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 | 企业所得税(按投资者比例折算)和个人所得税2万元起计1分,每增加1万元加0.5分,最高限10分。 | ||
5-1 | 社会服务 | 在瑞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 | 10 | 相关活动组织单位 | 志愿汇等相关证明材料 | 在瑞参加新居民志愿者队伍计2分;在瑞参加政府部门、乡镇(街道)以及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1分/2小时,最高限8分。与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不重复加分。 | |
5-2 | 在瑞参加慈善捐款 | / | 5 | 相关慈善机构 | 捐赠证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向瑞安市新居民爱心基金等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捐款,每500元加0.5分,含同等价值的物品捐赠。 | ||
5-3 | 在瑞参加无偿献血或捐献治疗量单采血小板 | / | 5 | 市卫生健康局 | 献血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在瑞首次献全血200ml加1分,每满100ml加0.5分;捐献一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起加1分。此项最高限5分。与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不重复加分。 | ||
5-4 | 社会服务 | 在瑞安办理造血干细胞采样登记、初筛、高分辨 | 1-3 | 3 | 市红十字会 | 相关证书 | 在瑞成功办理捐献造血干细胞采样登记的加1分,初筛加2分,高分辨加3分。此项最高限3分。 | |
5-5 | 在瑞登记捐献本人及直系亲属遗体器官 | 1 | 1 | 市红十字会 | 相关登记证明 | / | ||
5-6 | 参加瑞安市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护员培训并取得证书 | 1 | 1 | 市红十字会 | 救护员证 | 救护员证需在有效期内。 | ||
5-7 | 在瑞担任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含新居民群团组织负责人);在瑞担任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居民群团组织(含红色民意站)职务 | 1-2 | 2 | 市民政局、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 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 申请时需在职。在瑞担任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含新居民群团组织负责人)得2分;在瑞担任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居民群团组织(含红色民意站)职务得1分。此项最高限2分。 | ||
6-1 | 奖励荣誉 | 在瑞工作期间获得温州市级及以下的各级政府部门荣誉称号或奖励 | 2-10 | 10 | 荣誉或奖励授予单位 | 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获得镇街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2分;获得瑞安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5分;获得温州市(厅)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0分。以上加分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获奖项为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奖项,政府部门设立的奖项视为下一级政府奖项;二是所获奖励荣誉必须是在瑞安市期间所获得的。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各级有关系统工作领导小组和多个部门联合设立的奖项视作同级政府奖项计分,最高分限10分。省级及以上荣誉加分标准见10-3项。与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不重复加分。 | |
7-1 | 科技创新 | 在瑞获得或持有发明专利 | 1分/项 | 5 | 市市场监管局 | 专利证明 | 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年费未缴、失效、无效均不得分。 | |
7-2 | 近五年内在瑞承担温州市级及以下科技计划项目 | 5-10 | 10 | 市科技局 | 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 承担瑞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加5分;承担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加10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最高限10分。省级及以上荣誉加分标准见10-3项。与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不重复加分。 | ||
8-1 | 人才引进 | 属于瑞安市政府认定的F类以上人才 | 10-15 | 15 |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 人才认定证书、相关工作证明 | 在瑞工作、生活的F类人才加10分,E类及以上人才加15分。 | |
8-2 | 属于瑞安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人才 | 10 | 10 | 相关部门 | 相关文件书面认定结果 | 与组织部(人才办)认定的人才分类相同的,按分类人才赋分。 | ||
9-1 | 特殊身份 | 退伍军人 | 4 | 4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伍军人证 | / | |
9-2 | 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人士 | 4 | 4 | 市两新组织、市委统战部 | 党员证或者民主党派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 | ||
10-1 | 其他贡献 | 在瑞期间获得重大荣誉称号或奖励、作出重大科技创新、突出重大贡献、突出社会服务等 | / | / | 相关重点工作有关单位 | 有关证明材料 | 参考“社会服务”、“奖励荣誉”、“科技创新”等积分指标内容,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专利金奖及银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技创新荣誉、省部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等加30分;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直系亲属遗体等加30分;省部级及以上志愿服务、无偿献血、行业内部技能比赛等荣誉加20分;获得其他省部级及以上荣誉视情况计分,最高限50分。以上加分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获奖项为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奖项,政府部门设立的奖项视为下一级政府奖项;二是所获奖励荣誉必须是在瑞安市期间所获得的。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各级有关系统工作领导小组和多个部门联合设立的奖项视作同级政府奖项计分。与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不重复加分。具体活动及积分分值以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发文规定为准,与其他加分项不重复加分。 | |
10-2 | 积极响应并完成瑞安市委市政府相关重点工作任务及参加市新居民服务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 | / | / | 有关单位 | 有关证明材料或相关活动 记录 | 具体重点工作任务、活动及积分分值以市新居民服务中心相关文件为准。 | ||
二、瑞安个性指标减分项 | ||||||||
1-1 | 居住出租房安全隐患 | 经告知后,居住在不符合消防条件的居住出租房 | / | / | 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出租房四色分类中为黄色扣10分、红色的扣20分。 | |
2-1 | 违法行为 | 近三年内存在被刑事处罚、强制隔离戒毒行为 | / | / | 市公安局 | 由责任单位提供数据源 | 每次扣30分。 | |
3-1 | 信用不良 | 在瑞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 市人民法院 | 由责任单位 提供数据源 | 每次扣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