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结核、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帕金森病、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消化性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肝硬化、干燥综合征【舍格伦】、慢性心力衰竭(心绞痛、房颤、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风湿性心脏病)、肾病综合征(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慢性结肠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股骨骨坏死(股骨头坏死)、颅内良性肿瘤辅助用药、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肢体动脉硬化性闭塞症伴坏疽、银屑病、强直性脊柱炎、哮喘、多发性硬化(含视神经脊髓炎)、阿尔茨海默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肝豆状核变性、青光眼、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恶性肿瘤靶向治疗、脏器移植(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友病、动脉性肺动脉高压、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噬血细胞综合征(限儿童)、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限儿童)朗格罕组织细胞增生症(限儿童)、慢性活动性EB病毒感染(限儿童)、免疫性溶血性贫血(限儿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单独管理病种,待遇标准等保持不变。
审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保定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二集团军医院、保定市人民医院(原传染病医院)、保定市儿童医院、保定市妇幼保健院、保定市清苑区人民医院。保定市特殊管理药品定点药店名单:保定古城医药有限公司古城大药房、保定市益民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北舒瑞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思派大药房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华路店、河北益友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保定第十分店。
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500,起付标准金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70%,乙类费用先行按规定自负部分费用后按报销比例支付。门诊慢性疾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门诊特殊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参保居民在享受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报销起付金为每年500元,起付金以上部分,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80%,乙类费用先行按规定自负部分费用后按报销比例支付。城镇职工单病种慢性病封顶线标准:阻塞性肺气肿1500元、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200元、神经系统疾病2200元、循环系统疾病2200元、慢性肝炎活动期3200元、肝硬化3200元、糖尿病3000元、泌尿系统疾病3100元、消化系统疾病1200元、炎症性肠病1200元、高血压2000元、免疫系统疾病3100元、血液系统疾病3100元、恶性肿瘤3600元、精神系统疾病1900元、帕金森氏病1800元、股骨头坏死1200元、干燥综合征2200元、垂体瘤1800元、原发性肺纤维化1800元、动脉硬化闭塞症3100元、重症肌无力2200元、癫痫病1200元、活动性结核病1500元、银屑病3000元、强直性脊柱炎1700元、哮喘1500元、多发性硬化2500元、阿尔茨海默症2000元、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000元、肝豆状核变性3500元、青光眼1200元、真性红细胞增多症3200元。同时患以上两种及两种以上病种的(复合病种),以所评病种中统筹支付最高者为准,每多一个病种统筹多支付500元,统筹最高多支付1500元。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起付金为每年500元,起付金以上部分,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为9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限额为12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进入城镇职工大额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8%,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