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节选)
五、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 非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原则上不得参加保障、不予提供各项补助(慰问)金的保障服务。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一般住院补助金、费用补助保障:
1.欺骗、故意行为;
2.因醉酒、斗殴致伤或故意自伤,或因故意犯罪或拒捕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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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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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保险人入住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
7.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1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1日内住院不满24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8.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9.其他不合理的住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检查检验费、床位费等情况。
第十三条 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重大疾病补助金补助:
1.在本保障周期前确诊过同一大类重大疾病;
2.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3.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
4.虽确诊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
5.因主观故意行为致伤,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事故致残补助金或职工亡故慰问金:
1.被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身疾病(职工亡故慰问可报)、自伤、自杀,或因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
3.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
8.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亡;
9.因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