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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条件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1-05 03: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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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条件:

  (一)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5年市政府令第43号公布,2020年第一次修改,2021年第二次修改,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2.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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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2.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3.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4.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5.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6.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优先购买条件: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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