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标准
《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晋社保局函〔2022〕67号)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应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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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险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三险未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应按照失业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该险种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开始进行当年度的申报缴费,2023年12月20日前结束,可在2022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号)规定的项目和我省新规范的补充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奖申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得随意增减工资基数项目。
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未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应按照失业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该险种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