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武汉市将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划分为四个类别,分层分类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
2、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3、三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加强与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政策衔接,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武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标准:
一、基本医保主体保障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治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1、对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100%全额资助;
2、对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3、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二、大病补充保险
年度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三、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医疗救助支出范围
(1)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
(2)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
(3)符合门诊慢特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
2、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性精神病等五类重特大疾病符合规定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2)其他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50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年救助限额按单病种最高年救助限额执行。
3、住院医疗救助
(1)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100%、80%比例救助。
(2)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70%、60%比例救助。
4、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1)一般疾病救助:
①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②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③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
①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②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③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4万元;
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3万元。
5、托底保障措施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如何获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有效证件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注:自公布之日(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