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发文时间:2021-07-30】
一、奖励扶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集美区户籍人员。户籍从集美区以外地区迁入我区的居民,从迁入后的第二年起按本办法申请奖励扶助。
二、奖励扶助项目
(一)奖励扶助
年满60周岁(含)的独生子女父母且未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奖励扶助范围的,每人每年给予1800元的奖励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
在1980年9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所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发生后的下一年度可申领特别扶助金。
对女方年龄48周岁(含)以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800元;对女方年龄49周岁(含)至59周岁(含)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1200元;对女方年龄60周岁(含)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1300元;属低保户的,每人每月增发500元。丧偶或离婚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双方年龄各自计算。
(三)健康体检
对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或二女绝育户夫妻,每人每年提供标准为300元的免费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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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升学奖励
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绝育户的子女参加高考被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录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入国内全日制研究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五)就业扶持
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补充性工作人员,或统一招聘社区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子女及其父母。
三、发放方式
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经公示7天无异议,经村(居)初审镇(街)复核,报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发放。
四、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纳入市、区财政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五、其他事项
1.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确认条件及程序参照《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文件执行。
2.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不能重复享受。已享受国家免费健康体检政策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健康体检政策。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因奖励扶助对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自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或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则自死亡的下一年度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或特别扶助金。夫妻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4.省、市、区同类奖励扶助项目,按就高标准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5.升学奖励的确认条件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的高校名单和学科名单确定。
6.本办法由集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集府﹝2015﹞143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