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内非衡阳户籍可在衡阳办理港澳通行证,具体办理如下:
一、办理条件
省内非衡阳市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受理机构受理。现役军人的申请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
(1)持有效的衡阳市居住证;
(2)未持有效的衡阳市居住证,则申请人须为衡阳市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二、办理材料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三)交验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
(四)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五)采集指纹信息;
(六)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需提交: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公证书等)、监护人的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还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监护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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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受理机构受理。现役军人的申请,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
(八)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符合代办情形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核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九)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个人旅游签注(G)还需提交:衡阳市居住证;
2、申请探亲签注(T)还需提交:
(1)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亲属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香港进入许可、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3)亲属在香港就学就业的,提交香港进入许可、有效旅行证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澳就业证明复印件、有效旅行证复印件;在澳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4)中央政府驻港澳机构人员内地亲属赴港澳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3、申请逗留签注(D)还需提交:
(1)赴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或为受养人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逗留期满后继续申请提交延期许可原件。
(2)赴澳门随任,提交《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提交《确认录取通知书》及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逗留期满后继续申请的,提交在学证明原件;赴澳门就业,提交澳门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批准文件原件,逗留期满后继续申请的,提交续期名单表或批准文件原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提交澳门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
4、申请其他签注(Q)还需提交:
(1)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
(2)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等特殊事由赴港澳,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网上预约(自愿选择);
2、各出入境窗口受理(可跨区县就近受理);
3、分区县市局人境大队(人境支队出入境审批科)审核;
4、市公安局人境支队审批;
5、省公安厅制证(市公安局制作签注);
6、受理单位窗口发证或选择邮政快递发证。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一)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7个工作日。
(三)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四)符合跨省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五)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加急办证服务。申请人需按照急办事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领证时限。
六、办理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60元/证;往来港澳地区一次有效签注15元/项次,一年以下(含)多次有效有效签注80元/项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120元/项次;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项次;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