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
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我市按照省的要求统一职工医保征缴政策及缴费年限,为贯彻落实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在结合我市实际基础上,制定了《阳江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阳医保通〔2022〕59号)。
二、主要内容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阳医保通〔2022〕59号)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申报标准。
(1)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行缴费,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个人部分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四是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部分费用,个人部分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2)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的参保人员,明确该类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均可作为退休人员医保费用的缴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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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4)明确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上限是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是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2.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标准。
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3.缴费比例。
明确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维持5%不变,但个人缴费比例按照省的要求调整为2%;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为1%。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1.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根据省的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前提是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
2.累计缴费年限。借鉴其他地市做法,按照男职工和女职工两种不同的方案制定缴费年限政策,具体为:
(1)女职工:从政策实施之日起,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需满25年。
(2)男职工: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设置过渡期。从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12月,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需满25年;从2026年1月起,用5年时间逐年调整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至30年,即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及之后,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分别需满26年、27年、28年、29年、30年。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但尚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可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个人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相应规定年限;个人未及时选择缴费方式的视为自愿按月继续参保缴费。
4.按月缴费待遇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人员选择按月缴费的,在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
5.一次性缴费标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明确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费率,即按照5%的比例缴费。
6.市外参保记录合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军人服役期限视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
7.实施缴费年限政策后,取消原一次性趸缴的有关政策,对于原已一次性趸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可继续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但其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不予退还;缴费年限政策实施前按月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规定要求的,缴费年限政策实施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三)规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名称
将我市职工高额补充险名称规范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并明确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设置缴费年限,按照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按月缴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费标准为24元/月。
由于《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须为符合规定待遇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因此,允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个人自行缴费。
(四)新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后,《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阳社保〔2008〕16号)及《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阳社保〔2009〕18号)同时废止。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