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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注销与辍学规定(最新)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06 17:11:35
The Beginning

  学籍注销

  ☞ 学生死亡经人民法院裁定失踪、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其学籍。

  ☞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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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16周岁以内仍需要继续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辍学处理

  ☞ 在校学生持续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学校应当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启动“控辍保学”程序,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在学籍系统中标识。流动人口子女疑似辍学的,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THE END

TAG:学籍  教育行政  学校  学生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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