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租流程
本次配租将按申请登记、信息核查、登记家庭信息公示、计分排序、入围名单(含候补入围)公示和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登记
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和加分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申请登记顺序与轮候排序选房顺序无关。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48号)规定,加分内容有:
(1)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加15分,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加5分,家庭成员中有多类认定家庭时,分值不累加。
(2)市总工会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加5分。
(3)家庭成员中有经区(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按残疾人的等级计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计5分,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计4分。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员一人有多类残疾的,以其中级别最高的计分。分值不累加。残疾军人已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加分的,不重复享受残疾群体加分。
(4)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按每户加5分;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按每户加3分。
(5)享受医保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个人加5分(在配租登记截止时间前一年内有大病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金额《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及对应的发票),家庭成员有多人享有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的,分值不累加。申请家庭属多种优先群体的,家庭加分总分值不超过15分。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家庭需提供加分材料,材料提交(原件、复印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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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避免人员聚集,保障现场登记秩序,本次配租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实行错时登记。
具体登记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具体登记日期、地点如下:
(1)错时登记时间:
(特别提醒:请您务必在《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有效期内进行配租申请登记。申请时请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因登记顺序与计分排序结果无关,根据以往情况每天上午10点半后和下午3点半后登记人员较少,请您合理安排登记时间)
(2)登记地点:市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市北区平定路15号,户籍地为原市北区的家庭);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开平路房管所(市北区周口路87-31号网点中冶文沁苑西门,户籍地为原四方区的家庭)。
(二)公示
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登记期满后将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8日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登记情况进行公示。
(三)计分排序
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48号)规定的轮候排序规则进行计分排序,计分排序结果将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部门及市民代表的共同监督下,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产生。本次配租计分排序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同时,根据本次实物配租房源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按分值由高到低确定正式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50%确定。入围名单(含候补入围)及选房顺序将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青岛日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市北区政务网对外公布。
(四)轮候选房
1.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选定配租房屋,并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定位通知单》。
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特别提示: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已进入正式及候补入围名单的家庭,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