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省内其他统筹区就医。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开通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备案,不提高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拓展信息:住院待遇
(一)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市域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200 元。中医 (中西医结合) 医院的起付标准比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降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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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50%。
(二)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
(三) 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一级 (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 22 元/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 30 元/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 40 元/日。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支付;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四) 急诊留观、抢救后转住院治疗 (急诊抢救与住院时间未间断) 的参保居民,其住院前急诊留观、抢救的符合规定的 3日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并予以保障。参保居民因突发疾病门诊抢救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家属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报销医疗费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