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签注(T)
探望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
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若申请人为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
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若申请人为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探望在港澳地区定居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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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商务签注(S)
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
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
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团队旅游签注(L)
申请赴香港: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
申请赴澳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个人旅游签注(G)
申请赴香港: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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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申请赴澳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逗留签注(D)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
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
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其他签注(Q)
持逗留签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诉讼: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签发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奔丧、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
可签发3个月一次或3个月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