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居民”一件事场景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区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宁波市镇海区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及符合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条件的流动人口。
二、积分指标组成
(一)积分指标。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和区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值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分值100分,市级共性指标分值150分,区级个性指标分值50分。
1.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5个指标项,总分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2.市级共性指标。设“就业”“住房”“紧缺岗位”“投资纳税”“带动就业”“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与公益”“无偿献血”“无偿捐献”10个指标项,总分150分。设置“违法失信”“违法犯罪”2个扣分冻结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全市通用、跨区互认。
3.区级个性指标。设“公益岗位”“综合治理”“表彰奖励”“垃圾分类”“部门、镇(街道)、村(社区)、企业赋分”5个指标项,总分为50分。区级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镇海区内应用。
(二)积分规则。流动人口的积分总分值为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市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区级个性指标积分之和减去扣分所得。
三、积分应用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应用在入学、落户、旅游、申请公租房及补贴、职工健康体检、贷款、保险等政府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
四、操作流程
(一)积分申请
1.线上申请
(1)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查看各项指标赋分规则以及赋分情况;
(2)根据提交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3)需要调整赋分的,根据指标填写要求完善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4)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2.线下申请
(1)申请人持赋分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证登记地量化积分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登记收件信息;
(3)根据登记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4)审核赋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二)积分审批
1.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自动分发至对应审核赋分部门人员进行审核;
2.审核赋分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用户工作平台”进入“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
3.审核赋分人员根据申请人递交材料与指标情况,核查材料是否符合赋分情况;
4.当材料不符合赋分情况,审核不通过,不赋分;当材料需要补充证明时,可发起补充材料需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并递交部门再次审核;当材料符合赋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三)积分查询
1.线上查询: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助查询积分;
2.线下查询:申请人凭有效居住证到居住证登记地量化积分窗口查询。
五、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部门惠及流动人口福利资源等梯度供给分配时,需依托流动人口量化积分,使用“浙里新市民”宁波平台。
(一)区级部门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办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牵头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地区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
2.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做好义务教育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并做好每年度积分入学入园的公示工作。
4.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5.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6.区大数据中心负责提供系统配套数字基础设施,协助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本地区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资源的申请、回流和共享工作。
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区垃圾分类办、文明办、平安办、区红十字会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流动人口材料审核及赋分(赋分细则自行制定)工作,并做好所属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二)镇(街道)职责
各镇(街道)量化积分申请窗口承担流动人口积分申评的咨询、解释、收件、登记,协助办理线上申请及赋分(赋分细则自行制定)等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六、其他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对本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二)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工作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制度的通知》(镇流管办〔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市级共性指标和镇海区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2.操作流程图
3.各镇(街道)量化积分申请窗口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省级、市级共性指标和镇海区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审核评分部门 | 审核形式 | 所需证明材料 |
省级共性指标 (100 分) | 年龄 (20分) | 年龄在5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区间的,得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最高限20分。 | 区公安分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居民身份证 |
文化程度 (10分) |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得5分; 大专(高职)学历得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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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得10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 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 | 依证明材料 | 1.2002年(含)前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2.2003年(含)后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验证证明。 | |
职业技能 (10分)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得3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得5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或获得初级职称,得8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0分。 按最高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 区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 | 1.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 2.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和评审表。如是外地取得,还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公布的文件。 | |
缴纳社保 (30分) |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 区人力社保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
居住时间 (30分) |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区公安分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浙江省居住证 | |
市级共性指标 (150 分) | 就业 (10分) | 在本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或流转土地合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连续1年以上的,得10分。 | 区人力社保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局 | 系统自动评分依证明材料 | 1.劳动合同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住房 (20分) | 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的、居住在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的、居住在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城市合法租赁房屋的,得10分;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商品住宅(含公寓房、共有产权房)的,得20分。 | 区公安分局、 区建设交通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企业出具与申请人(配偶)居住证地址一致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 |
紧缺岗位 (10分) | 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中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得10分。 | 区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 | 1.劳动合同原件。 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 |
投资纳税 (10分) | 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除个人所得税外)乘投资比例后的金额,每1万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区税务局 | 依证明材料 | 1.个税所得税纳税记录。 2.个体户业主或企业投资者提供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比例情况。 | |
带动就业 (10分) | 在本市创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带动就业1人得1分,最高限10分。 | 区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 | 1.营业执照副本。 2.带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 |
发明创造 (20分) | 在本市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排名前二位),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得20分、12分、4分;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术奖的,得20分,最高限20分。 | 区市场监管局、 区科技局 | 依证明材料 | 专利证书原件或电子专利证、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表彰奖励 (20分) | 在本市获得各级党政部门、群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分别得20分、16分、10分。最高限20分。 | 区流管办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参与公益 (30分) | 在宁波We志愿平台、志愿浙江、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5小时得0.3分,最高限30分。 | 区文明办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服务时间证明材料。 | |
无偿献血 (10分)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献全血每100毫升得1分,献血小板每1次得2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区卫生健康局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献血证或电子献血证。 | |
无偿捐献 (10分) | 在本市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志愿者的,各得1分;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均得10分;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的均得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区红十字会 | 依证明材料 | 1.造血干细胞入库登记荣誉证书(爱心卡或电子入库登记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登记卡、捐献证书。 2.结婚证、户口本或直系亲属证明。 | |
市级共性指标 | 违法失信 | 近3年内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被列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违法犯罪情形除外),每项(次)扣10分。 | 区发改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违法犯罪 | 近3年内申请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20分;申请人近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每次扣60分;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积分冻结,冻结期为2年。 | 区公安分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
区级个性指标(50分) | 表彰奖励 (10分) | 在本区获得各级党政机关、群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文明办等)组织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加10分。 | 区流管办 | 依证明材料 |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公益岗位 (10分) | 在本区从事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等特定公益性岗位,每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各镇(街道) | 依证明材料 | 提供各镇(街道)环卫站、保洁服务中心或镇海招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公益岗位证明(含姓名、岗位名称、连续任职年限等要素)。 | |
综合治理 (10分) | 在本区参与社会治理、平安创建等群防群治工作,每参加一次活动得0.5分,最高分限10分。(时效1年) | 区平安办 | 依证明材料 | 参与社会治理、平安创建等证明。 | |
垃圾分类(10分) | 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垃圾得5分;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督导等活动得5分。(时效1年) | 垃圾分类办 | 依证明材料 | 提供各镇(街道)或各村(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 | |
镇(街道)、部门、村(社区)、企业赋分(10分) | 镇(街道)赋分2分,部门赋分2分,村(社区)赋分3分,企业赋分3分。可累计加分。 | 各镇(街道)、部门、村(社区)和企业 | 无须材料 | 系统对接或者数据导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