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
在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下同)且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申请补贴之前进行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即城镇“4050”人员(2022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4.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
5.失业的城镇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城镇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
10.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
在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下同)的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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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超过100%缴费的超出以上的缴费部分不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
对首次享受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完成参保缴费后6个月内,向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地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凡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从2023年1月16日开始前往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12号窗口)申请办理社保补贴(过期未申请者视同放弃,责任由个人承担)。
五、资料申报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岐山县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发证日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包括换证人员)用于现场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复印件;
4.灵活就业证明表或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5.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
6.自主创业失败人员应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销材料;
7.缴费票据复印件(失地农民提供缴费票据原件);
8.本人社保卡复印件(温馨提示:激活社保卡的金融功能)。
六、下列人员不予补贴
一是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人员;二是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三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四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五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未按规定年审的(已过年审期限的,本年度内不在补审)。
咨询电话:8211862 8215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