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量化积分指标赋分标准表
1.省级和宁波市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审核评分部门 | 审核形式 | 所需证明材料 |
省级 共性 指标 (100 分) | 年龄 (20分) | 年龄在5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区间的,得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最高限20分。 | 市公安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居民身份证 |
| 文化程度 (10分) |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得5分; 大专(高职)学历得8分;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得10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 市教育局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1.2002年(含)前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2.2003年(含)后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有效验证证明。 |
| 职业技能 (10分)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得3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得5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或获得初级职称,得8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0分。 按最高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1.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 2.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和评审表。如系外地取得,还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公布的文件。 |
| 缴纳社保 (30分) |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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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时间 (30分) |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市公安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浙江省居住证 |
市级 共性 指标 (150 分) | 就业 (10分) | 在本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或流转土地合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连续1年以上的,得10分。 | 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 系统自动评分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1.劳动合同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 住房 (20分) | 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的、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城市合法租赁房屋的,得10分;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商品住宅(含公寓房、共有产权房)的,得20分。 | 市公安局、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企业出具与申请人(配偶)居住证地址一致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
| 紧缺岗位 (10分) | 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中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得10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 | 1.劳动合同原件。 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
| 投资纳税 (10分) | 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除个人所得税外)乘投资比例后的金额,每1万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市税务局 | 依证明材料 | 1.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个体户业主或企业投资者提供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比例情况。 |
| 带动就业 (10分) | 在本市创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带动就业1人得1分,最高限10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 | 1.营业执照副本。 2.带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
| 发明创造 (20分) | 在本市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排名前二位),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得20分、12分、4分;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术奖的,得20分。最高限20分。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科技局 | 依证明材料 | 专利证书原件或电子专利证、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表彰奖励 (20分) | 在本市获得各级党政部门、群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分别得20分、16分、10分。最高限20分。 | 市新市民服务中心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参与公益 (30分) | 在宁波We志愿平台(网址:www.nbzyz.org)、志愿浙江、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5小时得0.3分,最高限30分。 | 团市委、 市文明办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服务时间证明材料。 |
| 无偿献血 (10分)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献全血每100毫升得1分,献血小板每1次得2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市卫生健康局 | 依证明材料 审核评分 | 献血证或电子献血证。 |
| 无偿捐献 (10分) | 在本市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志愿者的,各得1分;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均得10分;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的,均得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市红十字会 | 依证明材料 | 1.造血干细胞入库登记荣誉证书(爱心卡或电子入库登记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登记卡、捐献证书。 2.结婚证、户口本或直系亲属证明。 |
市级 共性 指标 | 违法失信 | 近3年内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被列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违法犯罪情形除外),每项(次)扣10分。 | 市发改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 违法犯罪 | 近3年内申请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20分;申请人近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每次扣60分;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积分冻结,冻结期为2年。 | 市公安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