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及初审单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一)鼓楼区:8个办事处
西司门办事处:0371-23268212
卧龙办事处: 0371-23792000
相国寺办事处:0371-25995942
州桥办事处:0371-23930271
新华办事处:0371-25995859
五一办事处:0371-28880216
南苑办事处:0371-22396629
仙人庄办事处: 0371-23121466
(二)禹王台区:7个办事处(含乡)
官坊办事处: 15993312121
菜市办事处: 15993391395
繁塔办事处: 13569515587
三里堡办事处:15937814602
新门关办事处:13938626855
南郊乡:17673209009
汪屯乡:15890918008
(三)顺河区:9个办事处(含乡、产业集聚区)
曹门办事处:0371-22390705
清平办事处:0371-23389768
工业办事处:0371-23266697
苹果园办事处:0371-22968127
宋门办事处:0371-23251591
铁塔办事处:0371-22234011
东郊乡:0371-22233310
土柏岗乡:0371-22029953
汴东产业集聚区:0371-25967988
(四)龙亭区:6个办事处(含乡)
大兴办事处:0371-23399216
午朝门办事处:0371-23399269
北书店街办事处:0371-22329695
北道门办事处:0371-22786313
北郊乡: 0371-22327818
柳园口乡: 0371-22899777
(5) 示范区:8个办事处(含乡、杏花营农场)
城西办事处:037123970776
梁苑办事处:037122945869
宋城办事处:037123852632
西郊乡政府:037122969888
水稻乡政府:037123813591
杏花营办事处: 037123111026
杏花营农场:037123125282
新城办事处: 037123851581
拓展资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等报送区级住房保障机构审核。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时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名单报送房产交易登记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登记、转移信息等情况的核查,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后3日内应当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向用人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同时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员名单报送房产交易登记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登记、转移信息等情况的核查,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后3日内应当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各级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市住房保障机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