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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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居住证时,登陆“浙里办”APP,完成人脸识别验证后,即可查看、展示本人的电子居住证。
已领取电子居住证的群众如需纸质凭证,由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电子居住证,现场打印《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法律效力
电子《浙江省居住证》与原实体《浙江省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持证人在居住地县(市、区)域内可依法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电子《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申请签注一次,确保证件保持有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