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吗?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拓展阅读:职工医保生育待遇:
依据:《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医保发〔2020〕23号
(1)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且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妊娠期间转移医保关系,或者产假期间转移医保关系的,由住院分娩出院之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按照本地区政策规定支付生育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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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医疗待遇标准:
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支付产前检查费800元/产妇;生育医疗住院费用按生育病种报销;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生育医疗费用按病种报销;门诊计生手术费按病种报销;新生儿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医疗费用中支付。生育病种限额规定另行制定。
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平产1300元,剖宫产1600元。
(3)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参加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每日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值。生育津贴由参保单位申领和代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天数按以下标准计算:女职工生育,一般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