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变更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门牌证明,核验原件;(门牌有变更的,须提供)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六)更名材料,核验原件;(权利人为个人的,提供姓名变更材料(如户口本);权利人为法人的,提供批准名称变更材料(如企业变更名称变更通知书)
(七)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核验原件;
(八)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证明,核验原件;(申请登记时有抵押的,须提供)
(九)已办理查封登记的,须提供查封人民法院同意办理更名的书面证明,核验原件;
(十)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
二、坐落变更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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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门牌证明,核验原件;
(六)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证明,核验原件。(申请登记时有抵押的,须提供)
(七)已办理查封登记的,须提供查封人民法院同意办理坐落变更的书面证明,核验原件;
(八)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
三、类型、面积、容积率、用途变更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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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批准类型、用途、容积率、面积变更材料,核验原件;(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结清地价款通知书,缴款单据、契税、《建设用地批准书》或2020年1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
(六)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核验原件;
(七)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核验原件;
(八)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核验原件;
(九)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核验原件;(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须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十)门牌证明,核验原件;(门牌有变更的,须提供)
(十一)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证明,核验原件;涉及面积变更的须按照《变更抵押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材料,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时有抵押的,须提供)
(十二)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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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失补证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遗失声明,核验原件;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书面证明,核验原件;
(六)涉及查封的,应当提供查封法院出具的同意办理该项业务的书面意见,核验原件;
(七)门牌证明,核验原件;(门牌有变化的,须提供)
(八)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
五、依职权更正登记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二)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核验原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核验原件。
六、不动产更正登记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提供,核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窗口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不动产批准文件错误或更正的证明,核验原件;(核发不动产批准文件部门出具)
(六)不动产所有共有权人共同申请或提供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核验原件;(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所有共有权人)为利害关系人时,提供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所有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申请办理更正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核验原件;
(八)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核验原件;
(九)门牌证明,核验原件;(门牌有变化的,须提供)
(十)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证明,核验原件;(有抵押的,须提供)
(十一)已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供查封法院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证明,核验原件。
(十二)处于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期间的,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意见,核验原件;
(十三)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出让合同或与开发区签订购地协议的,须提供结清地价款证明,核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