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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回购、收购、租用的;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安置住房以及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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