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我市公积金贷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调控”,优化贷敷发放流程,做到有计划均衡发放贷款。
第二条公积金贷款发放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发放本市职工的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放款环节采用动态调整发放贷款方式,调节资金的收支平衡。
第三条按照2018年公积金的收支情况,设定我市公积金提取最低红线基数为1亿元(即当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低于1亿元(含1亿元)时进行排序等候放款,以优先保障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需求)。根据公积金提取额的变化,公积金最低提取红线基数可进行调整,新的基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告执行。
第四条当我市公积金存款余额低于1亿元(含1亿元)时,公积金贷教进行排序等候放款,具体操作如下:
(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应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告启动排序等候方式发放公积金贷款,等候期限以15天为一个周期,若15天后公积金存教额仍低于1亿元的,等候期限继续顺延。
(二)等候发放贷款期间,继续正常受理职工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每个暂停发放贷款周期,中心在官方网站公告一次公积金业务系统已生成放款指令的公积金贷款受理收件号。
(四)贷款发放的排序按银行为借款人办结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并在公积金系统贷款生成放款指令的先后时间进行排序等候放款。
第五条当公积金存款余额持续 15天超过1亿元时,中心开始按先后排序发放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如下:
(一)及时在中心官方网站公告可发放贷款的资金计划。
(二)采用区分职工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和二次公积金贷款分别排序等候的方式进行分类发放。根据目前我市的首次公积金贷款和二次公积金贷款户数的占比情况,90%的资金会优先用于发放首次公积金贷款,10%的资金用于发放二次公积金贷款。发放贷款时中心按在官方网站已公告的排序等候发放的顺序号进行放款。
(三)当期未能安排放款的借款人名单顺延至下个放款周期继续发放。
(四)中心每次发放贷款后应及时在中心官方网站公告已发放贷款的受理收件号,方便职工查询和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对我市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当我市公积金个贷率超过90%(含90%)时,中心暂停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受理非本市缴存职工的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以保障本市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当个贷率回落至90%以下,中心应及时公告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恢复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七条本规定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