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为单位申请南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持有有效居住证的,不列入保障人口,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持有有效居住证的,不得共同申请。
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户籍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及农村范围内的:
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单身人员申请的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须提供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婚姻材料、监护人材料。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武鸣区户籍不需要),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不满五年。
须提供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婚姻材料、监护人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须提供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缴保记录、婚姻材料、监护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