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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才公寓申请条件是什么?
沈阳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外,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4)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政府统建。由政府筹集的房源和投资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人才公寓,或者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人才公寓。
(二)社会化合作。与市场化的长租公寓品牌运营商开展战略合作,引导已投入运营的长租公寓项目转化为人才公寓项目。
(三)用人单位自建。通过政策支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引进人才数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闲置房屋自行投资新建或改建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运营管理。在优先保障本单位人才租赁需求基础上,可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面向全市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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