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参保人员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是不予补缴的,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个人承担。
(二)养老保险
办理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依据相关政策申请办理延缴业务。
具体条件如下: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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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一、《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9〕66号)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本省户籍的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外省户籍的在最后参保地按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地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二、按月继续缴费的标准按96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
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4号)规定: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6.《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外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办理材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社保费信息采集综合业务申报表》的报送条件:需派发单位社保号时需要提供。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报送条件:港澳台人员需要提供,无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及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明细表。
《港澳台居民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的报送条件:港澳台人员需要提供。
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明的报送条件: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参保人员需要提供。
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