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家庭病床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1)设床条件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2)待遇标准
家庭病床无起付标准,设床患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限额支付。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门统、门特待遇(精神病、艾滋病除外)暂停享受,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正常享受。具体标准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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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表: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点击查看
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18万元(含)以下的,支付比例维持不变,18万元(不含)至60万元(含)之间的,支付比例95%。6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95%。
目前,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如下:
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现为1万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