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以职工身份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市为待遇享受地且选择本市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其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缴费年限规定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个人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相应规定年限;个人未及时选择缴费方式的视为自愿按在职继续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情况,对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助。具体按以下方式缴纳:
(一)按月缴费方式。选择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在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按7.0%的费率缴纳;选择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在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按3.2%的费率缴纳。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一次性缴费方式。个人申请一次性缴费方式或由按月缴费方式转为一次性缴费方式的,以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5.0%的费率缴纳,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3.2%的费率缴纳,自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可用其个人账户余额缴纳。已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不办理退费手续。符合享受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继续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按月缴费的参保人若不再缴费或中断缴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市户籍人员无缴费意愿或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按缴费当年度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逐月由财政给予补助。享受补助期间参保人发生死亡的,死亡次月起停止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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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但在本市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可按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本市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月缴费的参保人若不再缴费或中断缴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