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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受理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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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1)需注明分娩方式。
(2)诊断证明是否按卫生部门要求加盖诊断证明章。
(3)提供出院记录的是否按照卫生部门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
3、病历翻译件
(1)参保人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分娩的需提供,其他人员无需提供。
(2)主要指分娩记录、手术记录或出院记录,三者具备其一且能够阐明生育分娩诊疗情况即可,加盖翻译机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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