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的报销范围限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即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俗称“三个目录”。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报销;不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医保不予报销。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区分“甲类”和“乙类”,甲类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先按比例扣除一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后,余下的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药品(不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全省统一规定5%。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执行全省统一规定20%;其余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确定为5%。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一)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
(1)起付标准:100元。
(2)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50%,退休职工为6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参保人员900元,退休参保人员1200元。
2.门诊慢(特)病
(1)起付标准:500元。
(2)报销比例:慢性病为80%,特殊病为9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不同病种实行限额管理,不同病种的限额在1200元-3600元之间,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病种的,以所评病种中统筹支付最高者为准,每多一个病种统筹多支付500元,最高多支付1500元。
3.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及以上100元;二级医院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三级医院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省域内定点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一级医院标准。
(2)报销比例:在职和退休人员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1%;在职和退休人员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8%;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88%。
职工医保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4.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12万元。
(2)报销比例:88%。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1万元。
5.生育保险
二级医院限额补贴标准如下:
(1)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贴标准为:
正常分娩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000元。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贴标准为:
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12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50元;上环、取环及实施节育术150元。
三级医院上浮10%,一级医院下浮10%。
在生育前连续按8.9%费率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含补缴时间)生育津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门诊统筹
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2.门诊慢性病
(1)起付标准:成人800元,儿童500元。
(2)报销比例:6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病种1500元,两个及以上病种30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按住院标准执行。
4.高血压、糖尿病“两病”(不含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
(1)起付线: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报销5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人,糖尿病为375元/人。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
5.住院待遇
(1)基本医保:
①起付标准:省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2000元;省外2500元。
②报销比例:省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5%;省外医院50%。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省域内标准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①起付标准:13000元(年度累计)。
②报销比例:分别按60%(起付标准-10万以内)、70%(10-15万以内)、80%(15万以上)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30万元。
6.生育待遇
城乡居民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限额报销,正常产住院分娩500元,病理性剖腹产1200元,选择性剖腹产参照正常产住院分娩执行500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