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社保补缴情形说明
烟台市严格贯彻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的,补缴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补缴。
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可以申请补缴:
01、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且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35个月以内)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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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且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35个月以内)的,补缴单位需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缴申请及补缴期间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工资表、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复审,认定符合补缴条件后,方可补缴。
02、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和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含)的,需提供有效法律文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和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含)的,申请人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以此作为核实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等核定缴费基数。
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各年度各项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补缴所需表格、材料,可从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费补缴流程及所需材料”中下载。
03、计划内临时工以及合同制工人补缴。
鲁人社规〔2019〕13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和烟人社办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未交费的时间段,可以进行补缴,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提交书面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职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等原始材料,符合补缴条件的进行补缴。
0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补缴。
2011年7月1日之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5年(60个月),延长缴费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