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报条件:
1.具有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
2.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482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报材料:
1.《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核实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和所有家庭成员页);
3.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孤、老、病、残者和低保户提供相关证明;
6.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经公证处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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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报条件:
1.具有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
2.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103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报材料:
1.《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核实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和所有家庭成员页);
3.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孤、老、病、残者和低保户提供相关证明;
6.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一、申报条件:
1.具有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五年(含五年)且无自主产权住房的;
2.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103元;
3.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无自主房产的申请人。
二、申报材料:
1.《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和所有家庭成员页);
3.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收入证明材料;
4.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孤、老、病、残者和低保户提供相关证明;
6.申请人学校毕业证明或部队复退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
一、申报条件:
1.运城市中心城区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以外的户口;
2.申请人在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稳定工作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无自主房产;
4.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报材料:
1.《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和所有家庭成员页);
3.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收入证明材料;工作单位经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会确定且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申请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材料;
4.经申请人就业公司审核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孤、老、病、残者和低保户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