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武汉新洲区幼升小学入学政策(附报名条件及方法)
(一)报名时间及方法
各街镇教育总支、各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统计时限),对辖区内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准确无遗漏,确保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率100%。按照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全区小学新生登记注册工作统一使用《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招生平台”)进行,于5月5日—20日实行网上办理。
(二)报名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户籍和房产证一致,且都在本街镇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内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不一致的,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街镇教育总支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
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如拆迁证明、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提出申请,由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根据学位统筹安排入学。
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含流动人口承租人)随迁子女,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于5月5日—20日登录“入学招生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注册。按居住证所在街镇教育总支的要求审核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由街镇教育总支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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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持有我区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区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于5月5日—20日登录“入学招生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注册。按居住证所在街镇教育总支的要求审核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由街镇教育总支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落实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区的大学生,其子女均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安排入学。
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新生,统一于8月下旬到各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补办手续,由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符合义务教育入学优待政策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坚持相对就近入学,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
各街镇教育总支根据本街镇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社区单元等因素,合理划定各初中、小学招生服务范围。各学校依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毕业生情况,按照划定的招生服务范围制定学校具体新生入学招生计划。街镇教育总支将划定的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和各学校新生入学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定,由区教育局印发通知,5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家长提出申请,原则上可将三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确保符合条件的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权利,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服务能力,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四)认真甄别,核实申请入学对象情况
针对在“入学招生平台”申请登记入学的各类对象,街镇教育总支组织对口学校实地走访,调查申请入学对象的家庭户籍、住房、经商场所等情况,与家长在“入学招生平台”上传的资料比对核实,厘清符合入学的具体对象并按要求在“入学招生平台”完成审核操作。
(五)统一印制,依规发放《通知书》
《通知书》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区教育局统一管理,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向家长和监护人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通知书》须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各街镇教育总支须按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在7月3日前完成《通知书》发放工作。
(六)依法办事,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报到,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2023年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新生报到时间均为7月5-6日。
择校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即不得享受“分配生”资格。择校生的认定以《通知书》为准,学生实际就读学校与《通知书》指定学校不一致的即为择校生。凡择校入学的学生,在入学前必须与所择学校签订《择校入学自愿放弃“分配生”资格承诺书》。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不是择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