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义乌城建”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5-05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解决住房困难
一、政策要点: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住有所居”住房保障工作,我市近日完善了《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 保障。实物配租就是用低于市场价格租政府的房子。货币补贴就是拿政府补贴在租赁市场自己租房。以帮助更多家庭缓解住房困难。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
我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我市公租房保障。
具体情况如下:
(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要求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周年;在义乌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 三)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要求有专科以上学历( 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受学历限制 ); 在义乌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三、申请条件
申请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义乌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总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
(二)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年准入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6975元)。
(三)财产条件
1. 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规定数额(2023年准入标准:人均货币财产低于451858元),家庭货币财产总额低于100万元;
2. 申请人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 申请人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价值低于15万元(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四)不得申请情形
1. 我市非城镇户籍人员;
2. 外来人员无浙江省居住证或公租房已累计保障超过6年;
3. 申请人已获批集体宅基地;
4. 申请人系服刑在押人员;
5. 申请人已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申请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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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共同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与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办理初次申请 ( 详见《公租房网上申请办事指南》)。也可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或户籍地(外来务工人员到居住地) 的镇、街道窗口申请。
(二)租房准入资格确认
1. 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受理初核( 4个工作日内 )
2. 住房保障部门依托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开展住房、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核对。
3. 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符合的保障对象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 住房保障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登记。
从申请到资格确认完毕,不超过2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六、公租房房源分配保障
1. 公租房一轮保障周期为3年,一轮保障周期届满轮候结束。保障期内允许调整一次保障方式。
2.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在满足优先条件下,采用集中分配、动态分配等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完成配租。
3. 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制度。以受理时间统一排序轮候。
4. 符合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三孩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享受我市公租房优先保障。
七、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
1. 保障对象须在义乌市域范围内租赁住房,且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在140㎡以下。
2. 实物配租轮候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轮候期按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3. 申领材料:提供申请人的义乌市市民卡关联银行账号、租赁发票,承租城镇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承租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 (或批地建房审批表) 等。
4. 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补贴,统一发放至申请人义乌市市民卡关联银行账户。
八、公租房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核定
公租房按人保障、按户配租。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18平方米,每户保障36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
(二)保障标准
根据家庭收入、申请类别等情况,按四档标准给予差别化保障。符合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三孩家庭,享受上一档保障标准优待。
1. 第一档保障标准: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2. 第二档保障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且无非营运机动车辆,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1) 保障家庭成员有二级及以上残疾
( 2) 保障家庭成员有特殊病种且有高额医疗费支出。
3. 第三档保障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且无价值7万元以上非营运机动车辆。
4. 第四档保障标准:
( 1)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2)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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