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南宁市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两年,2021年11月2日到期废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任务,减轻相关企业负担。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市领导对《关于给予预防性体检经费保障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市卫健委组织编制了《南宁市从业人员免费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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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预防性体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卫疾控〔2019〕17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八个章节,27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1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
(二)第二章为“从业人员范围”,共1条。主要内容为《管理办法》所包括的从业人员范围。
(三)第三章为“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共3条。主要内容为定点机构所具备的条件;县(市、区)和开发区选择定点机构的方式等。
(四)第四章为“健康检查服务”,共11条。主要内容为健康检查的项目、预约申请所需的材料、审查要求、健康合格证明发放时限、对非预约人员和重新健康检查人员的收费方式、遗失补办方式等。
(五)第五章为“信息管理”,共3条。主要内容为健康检查档案建立的要求和保存年限、隐私保护等。
(六)第六章为“资金管理”,共2条。主要内容为健康检查经费的承担方式、检查费用的补助标准、拨付方式等。
(七)第七章为“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内容为对健康检查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处理等。
(八)第八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特殊事项、解释主体和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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