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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条件:
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四地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向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
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样证式样:
TAG:医学 新生儿 户内 第七版 安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