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原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琼公管委会〔2023〕1号)工作要求,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租房提取,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住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所属直属管理局。
第三条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省工作所在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四条 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申请年度租金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 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家庭养育子女情况,确定提取最高限额:
(一)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3000元/月(夫妻双方应均为缴存职工,下同);在海口、三亚以外其他市县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2400元/月。
(二)在本省租赁住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分市县最高提取限额为每人9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1800元/月。
(三)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上述最高提取限额基础上增加300元/月。夫妻双方办理的,协商指定其中一方增加最高提取限额。
(四)约定提取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且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也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六条 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方式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账户。
第七条 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方式约定提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月方式约定提取。约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
第八条 缴存人租房提取按以下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对能够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要件,可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一)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赁合同未及时续签的,还需提供申请年度的租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登记备案表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无法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实行承诺办理。
(四)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申请增加提取限额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等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之一。
(五)缴存人因单位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在非缴存市县租房的,还应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第九条 缴存人通过“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填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表》(附件,线上渠道为在线表单),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后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十条 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办理申请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初审、复核二级审核办结,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租房约定提取业务的约提开始年月不早于申请当月,最长约定时间为一年且不超过实际租赁住房到期时间,约提有效时间为自约提开始年月至约提终止年月。租房约定提取到期后仍需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租房约定提取按以下规定予以划款:
(一)约定提取自约提开始年月的次月或次季度,按约定金额和提取频次予以划款,每月10日为租房约定提取划款日。选择按月约定提取的,每月划款日划转上个月约提金额;选择按季度约定提取的,每季度第一个月划款日划转上季度约提金额;遇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顺延。
(二)缴存人提交租房约提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能在次月或次季度划款日前完成审批的,顺延至下一划款周期予以划款;
(三)按季度约定提取第一期或最后一期约定划款时,约定月份数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约定月份数应提金额予以划款。
(四)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或当季约定划款金额的,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划款。
(五)因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或个人银行收款账户异常无法划款的,不再补划。(六)缴存人同时办理房租约提代付及其他约定类提取业务的,按管理规定的划款时间顺序依次划款。
第十三条 缴存人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后,在约定业务生效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其约定提取业务:
(一)缴存人未实际租赁住房的;
(二)缴存人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
(四)缴存人家庭在租房所在市县拥有自住住房的;
(五)缴存人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十四条 租房提取申请人应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其租房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应提供真实租赁住房的相关佐证材料;对一个月无正当理由3次及以上不配合核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其租房约提业务。
第十五条 对伪造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材料、提供虚假承诺、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将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通报所在单位,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根据管理规定实施惩戒措施,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造假及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十六条 本通知印发实施后,不再受理原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原存量有效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在协议期内仍继续执行,租房人可选择提前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或选择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24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租房提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