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或职工可以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凭相应文书以及能证明补缴期间劳动关系和工资水平的佐证材料,可以直接在社保经办大厅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2)用人单位和职工无法提供第一条所述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能证明补缴期间劳动关系和工资水平的佐证材料,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几种方式申请办理:
①对于一次性补缴不超过6个月的,可通过社保业务部门直接办理。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社保经办大厅申请,并提供能证明补缴期间劳动关系和工资水平的佐证材料,社保经办大厅审核确认后,直接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②对于一次性补缴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不超过3年的,通过稽核简易程序办理。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申请,并提供能证明补缴期间劳动关系和工资水平的佐证材料;
③对于一次性补缴社保费超过3年(含3年)的,按照《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程序的通知》文件规定,通过稽核立案、通知、核查、告知、责令整改等流程,最终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凭《稽核整改意见书》到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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