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2023沈阳随军家属落户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随军家属落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等。
承诺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部队出具的随军报告表、任职命令、军官证。3.婚姻关系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发票、完税证明或购房备案合同,部队营房证明及租赁住宅等合法房屋手续。5.户口注销证明、驻军证明、与随迁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备注:如提供的同一份材料中,有《军官证》和《军人身份证》两个编号的证明材料时,无法确认同一人的情况下,需提供《军官证》与《军人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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