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低保申请的条件和流程
一、保障对象的资格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申请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家庭,或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长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
(二)申请前 6 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点击查看相关规定: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认定细则
二、 最新东莞低保标准
为全面达到省低保最低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要求,确保东莞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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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资料一览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者由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代为协助申请,填写《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材料: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渔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家庭财产材料: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财产证明材料;本市范围内但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应提供现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证明书。
(三)家庭支出材料:申请前2个月的衣食、住房、教育、医疗支出材料、水电费缴费单、家庭成员通讯费缴费单;银行出具的助学还贷凭证等。
(四)其他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四、低保线下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结果,生成核对报告,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三)入户调查核实方式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采取以下方式:
①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②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社区和申请对象工作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③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④其他调查方式,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均无法获得信息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收入: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就业创业证》或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或经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就业2次以上仍不就业的,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⑤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户口分离的义务人,每个义务人按本市每月低保标准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除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能开具在校证明、《就业创业证》、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外,均视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费用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四)核对信息化核对。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收入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就业、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五)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六)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后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从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