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等如何申办
符合两条件可申报一次性生育补贴
据介绍,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政策实行申报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
同时符合自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对象、该子女及其母亲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两大条件者均可主动申报。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产妇,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后再合法生育三孩或多孩的,可以再次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符合条件者须在子女1周岁以内,向该子女首次入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自行主动申报,该子女超过1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补领一次性生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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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贴经费每年结算1次,起止时间分别为: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后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每孩每月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3岁
育儿补贴金政策实行申报制。补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子女,按每孩每月不少于500元的标准发放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
同时符合自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申报育儿补贴金的该子女及其母亲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两大条件者均可申报。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育儿补贴金;现家庭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均可以享受育儿补贴金。
符合条件的群众须向该子女首次入户(或外地市首次迁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自行主动申报,该子女超过3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补领育儿补贴金。
育儿补贴金按月计算,一年一发放。2023年度的享受对象,发放自该子女入户之月起至2023年9月的育儿补贴金。2024年度的享受对象中,为2023年度继续享受的对象,发放上年10月至当年9月的育儿补贴金;为2024年度新增的对象,发放自该子女入户之月起至当年9月的育儿补贴金。以此类推,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
单亲家庭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监护人),享受育儿补贴金。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的子女死亡的,应从其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育儿补贴金。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的子女,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外的,从户籍迁出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育儿补贴金;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内其他县市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继续发放到子女满3周岁,避免群众再次申报,确保不重不漏。
子女户籍在三岁以前迁入宜昌市内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从其户籍迁入之月起,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
育儿补贴金经费每年结算1次,起止时间分别为: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后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保教费补助到子女户籍所在地申报
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补助实行先缴后补,即符合补助条件幼儿每学期入园时先行全额缴纳保教费,经审核确认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一卡通”要求划拨个人。
同时符合合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申报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该子女及其母亲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在宜昌市区域内幼儿园接受三年学前教育(含幼儿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读,或在大宜昌市内跨县市区就读)三大条件者,在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首次入园时,由家长到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自行主动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现家庭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均可以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标准按幼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补助标准落实。对于2023年秋季学期以前已经入园、开始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其资格确认不变,继续享受,补助标准、资金来源渠道按本通知执行。对于2023年秋季学期及以后新入园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因幼儿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内其他县市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继续发放,避免群众再次申报,确保不重不漏。
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经费每年结算2次,即每年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结算1次。